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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区图书馆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全文宣传展活动

  • 发布时间:201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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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连山区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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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公共图书馆法于2017年11月4日获得表决通过。并在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公布施行。

连山区图书馆为了以最快、最新、最全地速度向广大市民宣传、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于2017年12月25日起,在图书馆一楼大门外,以展板的形式,向广大市民公布了《公共图书馆法》全文,扩大社会知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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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党的十九大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继去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之后文化领域出台的又一部重要的法律,将党和国家关于发展公共图书馆的方针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将人民群众对于公共图书馆的期盼和要求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坚定的文化自信,对于推动文化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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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法共655条,对公共图书馆的设立、运行、服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分别做了详细规定。

公共图书馆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提供查询、借阅及相关服务,开展社会教育的公共文化设施。明确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法律明确了政府在公共图书馆建设、发展中的主导作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图书馆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的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环境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公共图书馆的数量、规模、结构和分布;应当充分利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图书室,服务城乡居民。

法律着眼于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建设,提出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公共图书馆事业,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推进县级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县一级的优质图书资源向基层乡村延伸,向贫困地区延伸;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加强流动服务、自助服务设施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打通公共图书馆服务最后一公里

法律明确国家构建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图书馆数字服务网络,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下一步,文化部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要求,以效能建设为抓手,重点在完善基层公共图书馆设施网络、健全公共图书馆管理制度、丰富创新服务内容和方式,以及引导群众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利用方面下功夫,完善和制定与法律相衔接、相配套的政策制度,真正让法律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