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区图书馆政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的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场所(以下简称“查阅场所”),是指连山区图书馆内设立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场所。
第二条 本馆查阅场所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三条 本馆工作人员负责本查询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实现规范管理,完善服务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具体做到:
(一)在图书馆显著位置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指引标志。
(二)公布查阅服务指南和信息查阅场所工作制度。
(三)本馆工作人员负责提供查阅以及文本复印等服务。主动热情地帮助和指导查阅人获取相关政府公开信息,为查阅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服务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查阅场所规范化运作。
(五)做好政府公开信息的接收、登记、归档保管、上架利用等工作。
(六)认真做好查阅服务登记工作,为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参考数据。
(七)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增强高质量服务本领。
第四条 本查阅场所免费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不得向任何人收取任何费用。查阅场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未在本查询室查到所需政府信息,可到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查阅。
第六条 在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由制文机关负责解释。